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