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和地基处理、深基坑开挖、降水施工条件论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
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及报警情况时,设计单位接报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和地基处理、深基坑开挖、降水施工条件论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
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及报警情况时,设计单位接报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