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指派相应数量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含)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施工单位变更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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