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