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书面反馈。按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需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经其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