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好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资料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