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九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不低于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