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七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保护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管线的现场监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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