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处理,对原租(借)用人不予安置,不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