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4-04-11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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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第二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 第三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 第四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 第五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 第六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七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征地范围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 第八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八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知被补偿人和... 第九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九条 补偿人应当按照规定查明被补偿人的户籍、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被补偿... 第十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条 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 第十一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一条 被补偿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按照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补偿前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由补偿... 第十二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二条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补偿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三条 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六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六条 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 第十七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七条 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所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执行。 在农居... 第十八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八条 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乡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的或者被补偿人全部是非农业人口的,由补偿人以统一建造... 第十九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九条 私有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新建房屋按照重置价格,原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结算;安置面... 第二十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二十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补偿人对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除住宅用房,补偿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并且提供过渡用房,或者发给临...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用房不作产权调换,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对被补偿人予以...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用房确需迁建的,也可以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第二十六条 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补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补偿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乡(镇)非农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军队进行非军事设施建设需征地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所辖各县(市)征地房屋补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