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补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