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用房确需迁建的,也可以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且提供迁建有关费用,由被补偿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复建。停业期间由补偿人酌情对被补偿人予以经济补贴。建设项目性质和房源许可的,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结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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