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用房不作产权调换,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补偿人按照上述标准补偿后,被补偿人需要迁建的,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人不再另行承担迁建费用及停业期间的补贴,也不提供过渡用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