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被补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被补偿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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