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