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一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一条 被补偿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按照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补偿前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由补偿人、被补偿人进行房屋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