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三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三条 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