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五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被补偿人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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