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六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六条 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住宅进行安置;调产安置是指以补偿人统一建造的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补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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