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八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八条 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乡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的或者被补偿人全部是非农业人口的,由补偿人以统一建造的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补偿人,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补偿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照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四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四十平方米;原面积在四十至八十平方米的,按照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五十五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五十五平方米;原面积在五十五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照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十八平方米的,按照人均面积十八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十八至四十平方米的,按照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人均面积四十平方米安置。
被补偿人在同一实施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安置用房。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建制经依法批准予以撤销,建立城市居民建制的,安置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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