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七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七条 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所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执行。
在农居点内安置被补偿人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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