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二条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十二条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补偿人提出申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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