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节能信息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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