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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