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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