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
(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五)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示范、推广;
(六)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研究与编制;
(八)建筑节能知识公益宣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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