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经济和信息化、住房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