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援人以欺诈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其受援资格,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偿付已经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