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等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