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流动人口通过信息化手段申报的,审核通过后应当向其推送居住登记电子凭证。
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居住证签注提醒服务。
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居住证签注提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