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除享受《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外,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下列公共服务:
(一)接受学前教育;
(二)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接受特殊困难救助;
(四)其他公共服务。
(一)接受学前教育;
(二)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接受特殊困难救助;
(四)其他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