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居住证申领、居住证信息更正和居住证签注等事项;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