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功能中止期间不计入居住时间,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