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
(一)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二)已转为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二)已转为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