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予以签注;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