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更正;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四)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居住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更正;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四)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