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即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即居住在自购房屋,或者连续租住、借住、寄住在合法居住房屋的;
(三)连续就读,即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已连续就读的。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合法稳定就业,即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即居住在自购房屋,或者连续租住、借住、寄住在合法居住房屋的;
(三)连续就读,即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已连续就读的。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