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