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发放登记凭证。登记凭证应当载明被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和登记时间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