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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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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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