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