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流动人口拟在本市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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