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村)、企业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可以受公安机关委托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相关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