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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