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