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流动人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