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