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审联办,推进居住证网上办理。
城乡建设、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采集、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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