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流动人口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联系方式;
(二)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
(三)就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流动人口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联系方式;
(二)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
(三)就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