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