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证件载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更正;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证件载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更正;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